根據司法解釋,離婚返還彩禮要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對于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彩禮不再返還,但有例外情形。對于雙方沒有結婚的,原則上應當返還彩禮。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或男方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生活困難,也應該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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