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
1、法律關系中的對應關系。這種對應關系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系。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的總量大于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于權利總量,就有特權。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二者的總量也是相等的,如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補關系。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范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于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系。在任何類型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
根據不同的標準,公民權利分類:
1、依據公民所參與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可以劃分為屬于政治生活的權利和一般民事權利。前者如各項政治和社會的自由權利、參加國家管理的權利;后者如財產權等;
2、依據承擔義務人的范圍,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圍的確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權、人身權等。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是一定的個人或某一集體,如債權、損害賠償權等;
3、依據權利發生的因果聯系,可以劃分為原權和派生權,派生權或稱救濟權。原權指基于法律規范之確認,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權利,又稱第一權利,如所有權等;派生權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權利而發生的法律權利,也稱第二權利,如因侵害物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4、依據權利間固有的相互關系,可以劃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指不依附其他權利而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如對財物的所有權;從權利指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的權利,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均從屬于主權利的存在,如抵押權等。
綜上所述,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 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反之亦然。權利和義務具有平等性,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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