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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簽了勞動合同,跑路去其他店有影響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7 03: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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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簽了勞動合同,跑路去其他店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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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法律分析:一、如果簽了勞動合同,跑路去其他店有影響嗎?

    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干了直接走人是有影響的,如果雙方簽訂的勞動中約定有違約金的,用人單位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勞動者想要離職的,仍在試用期的,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轉正后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提前離職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5、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6、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8、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勞動者依據上述第1項所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在試用期內以外,在其他條件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九十一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我國的《勞動法》在各個方面都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如果在合同存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是要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賠償金,如果出現拒絕支付的情況,也可以通過訴訟手段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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