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子女不足2周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子女2周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周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雙方均主張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條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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