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共有人的權利
1.按份共有人按照預先確定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對共有財產的使用,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決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額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或受遺贈人獲得。
2.按份共有人有權處分自己的份額。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
3.優先購買權。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份額造成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害,共有人出售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共有人對依據共有份額取得的收益的處分,則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1)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當經過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2)共有份額的處分,按份共有人單獨有權處分,要通知其他共有人,因為其他購買人有優先購買權;
(3)共有收益的處分,完全由共有人自主決定,與其他共有人沒有任何關系。
(二)按份共有人的義務
共有財產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根據《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一個或幾個共有人未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處分的,對其他共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除非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如果這樣的行為使得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該所有權,其他共有人可以追究無權處分共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對共有人的處分不能等同于對共有物的管理。共有物的管理除了處分行為以外,還包括保存行為。
保存行為:共有人的保存行為可以單獨為之。所謂保存行為,是指保全共有物物質上或權利上利益的行為,比如說,共有物的修繕。由于這種行為只會給共有人帶來利益,因此可以單獨進行,不需要經過同意。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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