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閑置費標準為:
1、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2、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3、工業何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各類用地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二、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土地閑置按各地規定的標準征收,計征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一、農田征收補償條件: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
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為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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