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修改了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作為責任認定的準則,其成立要件包括四個,即過錯、侵害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肚謾嘭熑畏ā返诹鶙l規定了這一原則,但在表述中未提及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兩個要件,雖然基于學說的支撐和審判實務中的共識,在適用該條款時不至于發生明顯偏差,但畢竟屬于立法上的疏漏?!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倭鍡l增加“造成損害”的限定,補全了損害后果與因果關系兩要件,建立起完整的過錯責任一般條款。同時,該修改也與《侵權責任法》第七條(對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關于無過錯責任規定中“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表述保持了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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