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侵權責任法是按照“總-分”結構建 立起來的制度體系。 所謂總分結構,實際上是潘德克吞學派總結的民法典的體系結構。 指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區分部門法中的共通性規則與特殊規則,將其中的共通性規 則集中起來形成總則或一般規定,將特殊規則集中起來作為分則或作為特別規則加以規 定所形成的結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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