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夫妻生活的義務性質是什么?
夫妻生活是義務。男女雙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平等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有: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2、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4、夫妻對家庭共同財產享有同等的所有權和平等的處分權。5、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6、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7、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當然,還隱藏包含有“夫妻生活”(性生活)的義務。
二、夫妻生活中如何理解扶養義務范圍
所謂“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精神上互為支柱。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隨意選擇、拋棄。產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對夫妻雙方都是對等的,不受感情好壞的影響。夫妻間的扶養是有條件的,要求給付扶養費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養”時,才能行使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請求權。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養的一方年老、病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發生困難的情況。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一方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為條件。同時,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為限。也就是說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扶養義務,也要另一方具備相應的能力,具備一定的經濟條件和經濟能力承擔給付。這種義務,同債的履行有著嚴格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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