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如果不是被承認的事實婚姻,雙方沒領過結婚證又三年不同居是不用離婚的,因為雙方只是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本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沒領過結婚證又三年不同居是自動離婚。
一、有小孩沒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嗎
有小孩沒結婚證不算事實婚姻,屬于同居關系。我國現行法律并不承認事實婚姻,對于同居關系,法律也不予保護。但是雙方同居期間生下的子女,法律規定其享有的權利與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是一樣的,因此,法律只保護同居期間生下的子女,而不保護男女雙方的同居關系。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二、領結婚證了算結婚了嗎?
領了結婚證算雙方當事人已經締結了婚姻關系,是真正結婚。但是如果只是舉辦了結婚典禮,并沒有按照規定領取結婚證,之后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只能按照同居關系來對待處理。要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有這樣的關系,那么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三、沒到法定年齡結婚有什么處罰
沒到法定年齡結婚不會有什么處罰,沒到法定年齡民政局也不會辦理結婚證,如果只是辦理了婚禮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結婚。所以雙方不是實際意義上的夫妻,只是同居關系,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要分開的話,也不用辦理離婚證,財產可以自行分配,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判決。但是生下的孩子和婚生孩子享受同等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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