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要工資有三種辦法
第一,通過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行政執行的手段討要;
第二,以債務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討要;
第三,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討要。
但三種辦法各有利弊,第一種辦法,至少要經過幾個月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二種辦法,根據《破產法》規定,工人工資雖然能夠優先受償,但法律程序繁瑣,成本太高。第三種辦法,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院向當地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然后通過仲裁程序討要。綜合比較三種辦法,第三種辦法在拖欠工資數額不大的情況下較為實用。因此,仲裁員建議職工采用第三種方法維權。
《企業破產法全文》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
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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