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即任何人都要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不論其是否愿意,都要受到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
(1)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根據義務發生的根據,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產生和而非由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如不得侵犯他人財物的義務。約定義務是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義務,如合同債務人的義務。
(2)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根據義務的內容,民事義務可分為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為一定行為(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財物的義務。消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不為一定行為(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權利義務。
(3)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
根據義務與義務主體的關系,民事義務可分為專屬與非專屬義務。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不得將其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義務,如某特邀演員演出的義務;非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可將其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義務,如償還欠款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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