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有什么關系
一般認為,民事義務,系指民事主體依照民法而負有的為保障其他民事主體實現民事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約束。 民事責任 乃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當義務人未履行其法定或約定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相應的規定或要求時,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就二者之聯系而言,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的最根本目的均是為了使 民事權利 主體的權利得以實現;民事義務乃民事責任之基礎,民事責任之承擔須以民事主體不履行民事義務為條件,無民事義務之存在,即無民事責任之承擔;民事責任乃民事主體履行義務及實現權利之法律保障;此外,二者的內容亦存在相對應之處,民事主體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具體的責任范圍是根據該義務主體所違反的民事義務的性質、內容以及違反義務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而確定的。
二、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一種觀點認為二者法律性質的差異體現在:“民事義務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或當事人的合法意思表示而發生,當民事主體負擔某種民事義務時,他并未處于民事違法者的地位。而民事責任,作為民事違法行為的法律效果,當民事主體承擔某事責任時,即意味者他已處于民事違法者的法律地位”。另一種觀點認為,民事義務體現為一種現實的、具體的約束,是法律要求義務人必須履行的具體行為或不行為。民事責任是義務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這種不利后果是潛在的、非現實的,是法律對權利人權利實現設置的一種保障。
2、發生條件不同。民事義務的發生條件是民事合法行為(包括合法的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和某種適法的事實狀態。而民事責任的發生條件則是民事主體實施了違反其依法負擔的民事義務的民事違法行為。
3、法律的拘束力不同。義務為“當為”,由義務人自覺履行,其法律的拘束力體現為民事主體受到法律潛在的強制和制裁。責任為“必為”,責任由國家強制履行,責任作為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強制和制裁則已經現實地落在了責任承擔者的頭上。
4、義務與責任所包含的內容不同——以承擔者所受之“不利益”的性質為視角。民事義務對于負擔者而言,并非屬于真正的“不利益”,而法律責令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是強制使其承擔真正的“不利益”。其理由在于:民事義務的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當事人合同約定,法定的義務實為維持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正常和發展而需要人人遵守的基本約束,約定的義務則為從對方獲得利益的對價。因而民事義務對于負擔者而言,并非屬于真正的“不利益”。民事責任的內容體現為民法對違反民事義務的民事主體的不利后果,是對違法者違法行為的制裁。法律責令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是強制使其承擔真正的“不利益”。
5、義務與責任的承擔者的范圍不同。任何民事主體都要依法承擔一定的民事義務。而民事責任,作為民事違法行為的民事法律后果,則不是任何民事主體都要承擔的。由是觀之,民事義務承擔者的范圍遠大于民事責任承擔者的范圍,亦可以進一步證明民事責任并不是民事義務的必然延伸或必然產物。
三、 民事義務是強制性 的嗎
義務乃是一種法律約束,學界對此并無異議,但就其約束性之具體內涵而言,存有不同意見。其核心分歧在于民事義務是否具有強制性、制裁性。持義務與責任融合說一方認為,民事義務的約束性,實質上是源于法律對行為的約束和強制。如果義務負擔者不履行其所負擔的義務,義務中所具有的強制性就會顯現出來。民事義務的制裁性主要體現在義務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上,即義務負擔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上,是義務“制裁性”的延伸而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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