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向受損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被稱作國家賠償。
1、國家賠償:在我國,國家賠償專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侵權損害責任,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
2、國家補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為公益之目的使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遭受特別的損失,國家對其所受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的制度。
3、國家賠償法:是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予以賠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國家賠償法學:是以國家賠償制度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主要研究國家賠償的立法與實踐,包括國家賠償的性質和存在基礎、構成要件等;國家賠償的實體規則;國家賠償的程序規則。
5、國家無責任論:該說認為行使國家權力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害人民權利的,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6、無拘束論:該主張認為主權者有權創制及廢止法律,且主權者在必要時,可以廢止不當的法律,制定新法,以使自己不受羈絆,所以國王不受任何約束。
7、人民利益論:該說認為主權者為人民利益而存在,所以當然沒有侵權的可能。
8、絕對權力論:主張國王即主權者,在萬人之上,一神之下,主權者本身具有最高性,所以不允許法官判斷其行為的正確性。
9、主權命令說:認為法律是主權者的意思表示,主權者雖受法律限制,但法律專制主義不可避免,事實上,主權者之上還有主權者,最高的主權者當然不受法律約束而享有絕對自由。
10、個人責任論:該說認為國王雖有服從法律的義務,但是因為國王的行為,法律上已經設立了負責人,所以政府行為應完全守法,依照命令的違法侵害行為,應認定是個人行為,所謂國家的違法行為是不可能存在的。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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