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可以采用法律手段維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這里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出租人經要求后還是拒不繳付,出租人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其繳納租金了。如果是經合理期限后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房東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一定要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到承租人,否則合同未解除。另外,承租人不交房租也構成了違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合理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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