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財產損失,如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
2.設施,如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 如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 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 如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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