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 損害賠償 請求權可以轉讓嗎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于債權的范疇,若不違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則可以轉讓。
二、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哪些
1 、財產損失,是指道路 交通事故 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 ( 險 ) 、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 、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 、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 、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 、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 ; 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 、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起訴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 、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
2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
3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
4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于債權的范疇,若不違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則可以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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