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二)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三)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四)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五)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六)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一、侵權賠償的標準
模仿別人產品構成產品侵權的。侵權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侵權財產賠償的原則是什么?
侵權損害賠償是適用最為普遍的一種民事責任方式,任何一種侵權行為都難免要承擔支付金錢或實物的賠償,認定賠償是需要遵守基本的原則的,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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