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是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較于舊的司法解釋36條的條文數量,《解釋》共有24條,其中直接刪除了14條,又新增加了兩條規定。
《解釋》第一條至第五條明確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內容為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案件。訴訟主體包括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共同侵權;第三人侵權情況的處理。
《解釋》第六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及人身損害的賠償數額確定: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補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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