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扶養義務的條件:
1、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難、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缺乏生活來源、年老、患病等原因,無獨立生活能力確實需要扶養;
2、對方有扶養能力;
3、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夫妻。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平等的,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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