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婚姻登記的雙方需攜帶身份證等相關材料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辦理結婚登記。
2、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3、達到法定婚齡。
4、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5、雙方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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