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1、婚姻登記的雙方需攜帶身份證等相關材料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辦理結婚登記;
2、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3、達到法定婚齡;
4、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5、雙方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結婚需要的資料:
1、男女雙方的身份證;
2、男女雙方戶口本(集體戶口的需要將集體戶口第一頁打印并蓋章,并且將屬于自己那頁的集體戶口帶到民政局);
3、3張2寸男女雙方近期合照(藍紅背景都可);
4、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綜上所述,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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