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都會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是還是會有勞動者與企事業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應該進行仲裁,那么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則有哪些?下面快車為大家詳細介紹。
1、為實現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范化、法制化,提高辦案質量,保證勞動爭議案件合法、公正、及時、準確地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制定本規范。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裁決。對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
3、北京市各級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書記員均應執行本規范。
4、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回避制度,合議制度和一次裁決制度。
5、申訴人申訴應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申訴書副本。
6、對申訴人的申訴,應審查下列內容:
(一)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是否依法可以提起申訴;
(二)申訴人與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被訴人是否明確,申訴請求是否明確、具體;
(三)申訴書是否符合要求;
(四)申訴是否在申訴時效期限之內;
(五)案件是否屬于本委管轄范圍。
7、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不屬于本委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告知申訴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告知當事人向有關部門反映;
(四)對超過勞動仲裁時效的案件,申訴人堅持申訴的,應當受理,對其超過仲裁時效的請求以裁決的形式予以駁回;
(五)申訴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訴人補正,收到申訴書的時間從申訴人補正完畢之日起計算。
8、市仲裁委員會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一)位于城、近郊區的中央和市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
9、區、縣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一)除市仲裁委員會受理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工勤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六)外省、市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七)房山區、門頭溝區、通州區、大興縣、順義縣、平谷縣、密云縣、懷柔縣、昌平縣、延慶縣等遠郊區、縣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中央和市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10、市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區、縣仲裁委員會移送的疑難勞動爭議案件,也可以將所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移交給區、縣仲裁委員會處理。
在勞動和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就會申請有關部門進行勞動仲裁,來根據勞動規則判定雙方的責任,那么就會出現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則,但是每個地區都有屬于該地區獨特的勞動仲裁證據規則,以上內容是以北京市為例整理的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則,僅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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