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是勞動者都比較關注的問題。有些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但是不支付加班費。這時候,勞動者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關于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問題,一般情況下適用《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用人單位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特殊情況包括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這個時候為了保護弱勢一方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據。但是這一規定并不是說勞動者在證明加班工資的過程中沒有一點責任。實踐中一般都是勞動者先對加班事實提供初步證據,然后由仲裁庭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考勤來具體驗證勞動者是否加班、加班時間以及加班費。關于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問題涉及到的法律文件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根據目前代理的勞動案件,部分地區支持的是勞動者離職前兩年的加班工資。原因在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是對加班記錄有保存兩年的義務。因此對于此之前是否加班的證據不負舉證責任。當然,如果勞動者對于兩年之前的加班事實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仲裁還是支持的,只是這個時候不適用特殊的舉證原則,而仍然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舉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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