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取保候審應當是公安局局長簽字批準。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派出所執行。具體規定是,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一般而言指的就是當地縣級公安局局長。
取保候審應當是辦案的機關決定,刑事案件還在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并且需要取保候審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應當是辦案的機關決定,刑事案件還在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并且需要取保候審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
因此,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按照程序來說是需要公安局局長負責進行審批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三條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采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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