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關于標定地價與繳納土地出讓金額的測算
(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的計算公式為:
補交土地價款(元)=標定地價(元/平方米)×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分攤土地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已有標定地價的城鎮,不再另行評估;
上市房屋尚未確定分攤土地面積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筑總用地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筑總建筑面積(平方米)計算分攤土地面積后,直接按上述公式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
已有基準地價但未評估標定地價的城鎮,可在簡化修正系數體系后,采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測算標定地價,測算公式為:
標定地價(元/平方米)=基準地價(元/平方米)×區位修正系數×容積率修正系數
(二)為滿足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需要,加快工作進度,對沒有基準地價修正系數體系的城鎮,可暫采用以下簡便方法確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
補交土地價款(元)=基準地價(元/平方米)×所在建筑總層數修正系數×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對于建筑層數差異較小的城市,為便于土地出讓金及相應價款的征收;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