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工資部門不管怎么辦
拖欠工資部門不管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訴。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于勞動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仲裁機構來解決。如果勞動者因此而與企業解約的,還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拖欠工資部門投訴需要什么證據
拖欠工資部門投訴需要的證據有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三、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公司只要拖欠工資就是違法的,不論時間長短。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拖欠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具體如下: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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