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安置補償費”。
(4)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
(5)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知識產權上的財產性收益”。
(6)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7)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8)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9)婚后,夫妻雙方的父母出資為夫妻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為夫妻按份共有。份額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確定。
要求繼續分割財產的前提條件是,自己必須要舉證,能夠證明所發現的這部分財產原本就是當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請求繼續分割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可以第一時間跟對方協商,不過這種狀況最后可能還得起訴處理。
一、離婚法中汽車屬于共同財產么
汽車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用婚后收入購買的車輛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的積蓄購買的車輛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則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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