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行為構成的要件:一、有加害行為。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亦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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