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合同義務具體包括:
1、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
2、按約定的質量、數量、價款、期限、地點和方式交付標的物;
3、標的物權利及質量瑕疵擔保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六百零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六百零三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第六百一十二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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