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侵權責任保護范圍及歸責原則是什么
侵權責任保護范圍包括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侵權責任作為《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從基本法的角度對侵權責任作出規定,但一部侵權責任解決不了所有民事侵權問題,世界上也沒有一部侵權責任囊括所有民事侵權內容。因此,首先要解決侵權責任的適用范圍問題,即哪些權利和利益屬于侵權責任的保護范圍,哪些侵權責任問題由侵權責任調整。
歸責原則:
在我國民法理論上,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分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及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所謂過錯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所貫徹的基本精神是:沒有過錯,就沒有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于行為人的過錯而產生的侵權責任。按照過錯原則,行為人只有在主觀上有過失的情況下才對其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
該原則是過錯責任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所受損害是由行為人所造成的,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并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該原則是介于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一種中間責任。該歸責將過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侵權人,這樣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該原則又稱之為危險責任,是指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依據法律規定而承擔侵權責任。該原則的設立是為了彌補過錯及過錯推定原則的不足而設立的制度。
該原則具有如下特征:
1、主觀過錯不是該原則的構成要件。無過錯原則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
2、因果關系是決定是否適用無過錯原則的關鍵因素。具體來講,行為人的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并且該關系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為依據。
3、該原則只適用于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如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得適用該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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