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沒結婚證是不可以辦出生證明的。準生證辦理要求:
1、男女雙方持各自的戶口本身份證和結婚證到各自的戶口所在地社區或者村委會或者本單位開具無子女證明信。
2、男方到鄉級計生辦或者街道辦蓋章。
3、男方然后再到縣計生辦或者區計生辦蓋章。(先咨詢鄉級計生辦或者街道辦計生辦是否需要,各地情況不一)。
4、持蓋最高行政級別計生辦章的男方證明信連同女方的無子女證明信以及結婚證和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到女方戶籍處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計生辦就可以辦理準生證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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