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承擔責任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雇主承擔責任的單獨規定:將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中雇主承擔責任單獨進行了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雇主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雇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本條規定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因為致害行為是發生在雇員從事職務活動中,雇員所從事的活動是為雇主的利益,按照現代民法利益、風險、責任一致的原則,雇傭活動中所產生的風險應由雇主承擔,而不是由雇員承擔。
二、如何區分承攬關系和雇傭關系
1、歸責原則不同
承攬關系中,承攬人與定作人是一種合同關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攬人如在工作中受傷,不屬于合同的約定,定作人不負有賠償義務。而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和雇員的地位不同,雇員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處于主導地位,雙方存在人身依附關系,所以雇主在雇傭關系中承擔的是嚴格無過錯責任,即不論雇主是否有過錯,只要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或致人損害,賠償權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賠償。
2、目的不同
承攬關系以交付勞動成果為目的,承攬人依據一定的專業技術,為定作人提供勞務,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攬人提供勞務僅是實現目的的手段。雇傭關系是一種勞務活動的過程,其目的在于給付勞務,以勞務本身為其合同標的。
3、勞務性質不同
承攬關系中承攬人與定作人是一種合同關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攬人對于其經營范圍內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權,定作人無權干預。雇傭關系中雇員在雇主的控制下從事雇傭活動,雙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員的工作具有從屬性,對于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進程等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應當服從雇主的安排、指揮和監督。
4、報酬給付不同
承攬關系中承攬人提供的勞務技術含量較高,獲得的報酬相對雇傭關系較高一些,且如果承攬人提供勞務,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報酬。雇傭關系中,雇員大多提供簡單機械的體力勞動,技術含量較低,報酬相應較低,但報酬一經確定后,即使未達到雇主所期望的結果,雇主仍須支付雇員報酬。
5、勞務專屬性不同
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與他人合伙完成工作,還可以請幫手共同完成工作。而雇傭關系中,雇員一旦由雇主選定,非經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為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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