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勞動者對初步的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應由勞動者本人承擔,但若用人單位掌握相關證據的,則轉由用人單位承擔;
2、兩年內加班工資,應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
3、超過兩年的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超過兩年的加班工資舉證責任,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仍由勞動者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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