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人身損害賠償能否讓雇主和侵權方共同賠償
雇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雇主承擔責任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所以雇員不能同時要求雇主與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如何認定雇傭關系
雇傭關系是雇傭法律關系的簡稱,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傭人提供的條件,在雇傭人的指導、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傭人提供勞動,并由雇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雇傭人稱為雇主,受雇人稱為雇員。判斷雇傭關系是否存在,應從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二方面考慮:
從形式要件上看雙方有無訂立雇傭合同或口頭雇傭協議;
從實質要件上,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雇員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揮和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雇員受雇主控制是雇傭關系存在的基礎。在雇傭法律關系中,雇員僅是雇主雇傭來完成某項工作的人,雇員在工作時應聽命于雇主,服從雇主的監督指導。
三是看雇員是否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選任。只要具備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可認定為雇傭關系。
三、雇主責任具體如何規定
雇主的責任包括三個方面:
1、雇工在執行職務中所受到損害,雇主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雇工在執行職務中致第三人損害,雇主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3、雇工在執行雇傭活動中,第三人致雇工損害,雇主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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