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公司法人死了的辦法:
1、若因合并、分立而導致公司法人消滅的,則應當編制債權債務清單,并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相關程序;
2、若因公司解散而導致公司法人消滅的,則原公司應及時成立清算組,完成清算后,依法申請注銷公司;
3、其他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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