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公司沒有發工資,需要提供勞動合同,考勤證明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可以提供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工資卡交易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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