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公司對股東的侵權行為是濫用法人地位,損害公司股東的利益,如財產混同、抽逃出資等。公司侵權行為構成的要素包括公司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造成損害事實、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工作人員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公司對股東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公司對股東的侵權行為是濫用法人地位,損害公司股東的利益,如財產混同、抽逃出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三條【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侵權行為構成
(1)必須具有公司工作人員執行其職務的行為
作為被法律承認的民事活動主體,公司行為都將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因為公司意志的實現都是通過其工作人員實現的,所以也只有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才是產生公司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2)公司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造成損害事實
有損害才有救濟,與一般侵權行為一樣,此處的損害應當作更為廣義的理解,既包括物質的損害,也包括經濟的損害;既包括有形的損害,也包括無形的損害;既包括已經產生的損害,也包括將要產生的損害。
(3)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
所謂因果關系即要求公司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與造成他人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4)工作人員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在公司侵權責任中,責任主體是公司,其承擔責任的根據是其工作人員因過錯造成了他人損害。同時,無論公司在選任、監督、管理其工作人員上是否存在過錯,公司都應當就其工作人員的過錯承擔責任。
結語
公司對股東的侵權行為包括濫用法人地位、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出資人不得濫用權利損害法人或其他出資人的利益,否則需承擔民事責任。同時,公司侵權行為的構成需要具備公司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造成損害事實、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以及工作人員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在公司侵權責任中,公司應當就其工作人員的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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