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住房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
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不再進行容積率、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等修正。
(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市區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
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進行期日、容積率、影響因素等修正。
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計算:
被拆遷戶原土地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被拆遷戶原土地為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后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
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進行期日、容積率、影響因素等修正。
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拆遷安置房轉讓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后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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