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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和解賠償協議后還要出具賠償金的收據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7 03: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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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和解賠償協議后還要出具賠償金的收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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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法律分析:調解協議后給賠償金還用寫收據的。因為收據是體現當事人履行支付義務的主要表現形式,能夠證明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存在。若雙方因調解協議的履行產生糾紛的,該收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一、對帳單可以當欠條嗎

    對帳單一般不可以直接作為欠條使用。單憑對帳單并不能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債權人起訴債務人時,還需要有其他能夠充分證明當事人借貸關系的證據,這樣才能獲得有利于自己的判決結果。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一般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二、借條和收條有什么區別

    借條和收條的區別如下:

    1.用途不同。借條,用以確認借款的法律事實,用以證明雙方有借貸的法律關系。收條,用以證明收到債務人的還款、貨款、賠償金、服務費等。

    2.訴訟證明責任不同。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通過借條較易于識別和認定借款事實。收條所依據的法律事實,如買賣、提供勞務、對方賠償金等。

    3.出具人與持有人雙方權利義務不同。借條持有人:履行給付借款義務。到期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的權利,借條出具人:負有到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的義務;收條持有人已經履行了向收條出具人支付金錢或物品,收條出具人已經收到了收條持有人向其支付的金錢或物品。一般來說,收條促進雙方權利義務的終結。

    4.訴訟時效不同,對于借條:如果注明了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3年;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3年。收條,因不作為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經審查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則不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

    三、法院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的,有沒有調解書呢

    (一)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取得共識并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系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二)結束訴訟的效力

    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特定的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當事人即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并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

    (三)強制執行的效力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于是就發生強制執行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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