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對于共同財產有以下權利:
一、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以下義務:
一、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
二、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對于共同債務夫妻具有共同償還的責任,首先應當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不足以清償的則由個人負連帶責任。
三、因管理共同財產所花費的費用應當由共同財產支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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