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2.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具體辦法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3.依法領取 退休金 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 退休年齡 退休 之月起,按本人基本 工資 百分之五的標準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 養老保險 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 改制企業的職工原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獨生子女的保健費按標準計提到子女14周歲。職工實行社會就業的,可一次性發放到個人。原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改制企業人員,在2003年4月1日后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根據本人基本工資5%的標準增發補貼,按15年計算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業逐年發放。破產、關門走人企業所提補貼經協調可一次性發放到個人。上列費用經審核后一次性提取納入改制成本。 4.獨生子女父母是農村居民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形式,為其辦理養老保險。 5.終身未生育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第1、2項規定的待遇。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落實絕育措施后,可以享受第3項規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與優待。 6.流動人口中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由用人單位支付;無用人單位的,由戶籍地按本地規定落實。流動人口從業人員 晚婚晚育 的,依法享有增加 婚假 、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從業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待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人單位負擔。無用人單位,屬于跨省的流動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銷。無用人單位,屬于省內的流動人口,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有關規定的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增發的退休金、政府和集體投入的保險費必須全部退還。 7.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一)發放避孕藥具和孕情環情監測;(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三)輸卵(精)管結扎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四)人工終止妊娠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8.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開展小額貸款、項目開發、科技扶持、以工代賑、扶貧助教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待。 9.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獎勵包括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鑒定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需要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督促施術單位安排治療。 單位職工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住院期間,以及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按規定休假期間,視為出勤。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照顧。 違反規定,拒絕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導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終止妊娠費用,由受術者承擔,不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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