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并不違法,即使產生了損害事實,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而言,產生了損害后果的行為大都是違法的,但也不排除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侵害,但并不違法的情況。如正確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二)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無論損害后果能否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受損的事實,均構成損害事實。(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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