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買賣必須經過政府批準,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和繳納土地出讓金,才能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
法律分析
劃撥土地使用權經政府批示可以買賣。劃撥土地的使用權的買賣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必須經過劃撥土地的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才能買賣,并且還需要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和繳納土地出讓金,辦好國土證后才能買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拓展延伸
土地劃撥轉讓程序及要求解析
土地劃撥轉讓程序及要求解析是指在土地劃撥出讓過程中,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操作。首先,劃撥土地要賣掉通常需要辦理劃撥變為出讓手續,以確保土地的合法性和權益的轉移。具體程序包括:申請劃撥變更手續、提交相關材料、經過審批程序、簽訂劃撥轉讓合同等。此外,還需要滿足一些要求,如符合土地規劃、土地用途符合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等。只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操作,才能確保土地劃撥轉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劃撥土地要賣掉必須辦理劃撥變為出讓手續是為了保障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權益的轉移。
結語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買賣需經政府批準,并簽訂合同、繳納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滿足條件的土地使用者可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土地劃撥轉讓程序包括申請變更手續、審批、合同簽訂等,同時需符合土地規劃和用途規定,并繳納相關費用。辦理劃撥變為出讓手續能確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權益的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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