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當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進行錄音錄像留下證據;其次可以讓勞動者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最后和勞動者說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理由。但是無論是哪一方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終止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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