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取保候審。按照《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意味著不追究刑事責任了,但是因為取保候審的對象社會危害性大部分較小,所以有較大幾率判處緩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
1、主體——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不排除一些非專業交通運輸人員、非正式駕駛人員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
2、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有罪過。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是出自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3、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
4、客觀方面——是指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這種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其表現根據刑法的規定是不可分割的四個部分:
a、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
b、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c、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d、違法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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