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工傷認定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受傷部位、事發經過、事故原因。
2.勞動合同文書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受傷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若死亡的死亡證和火化證明或火葬收費發票和戶口注銷復印件、殮葬證。
5.用人單位注冊登記資料。
6.受傷時在場I友的證明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7.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8.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9.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i J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結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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