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有什么
1、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拘留是治安拘留中的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2)處罰對象不同;行政拘留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的處罰對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3)適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過這種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
(4)適用機關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適用,而刑事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5)羈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5天,違法行為人的多個處罰合并執行時,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其中“預備犯罪”是指為了實行犯罪,事先準備工具,創造犯罪條件;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其中第七項將原來收容審查對象中“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納入拘留,主要是考慮到收容審查取消后,公安機關與犯罪作斗爭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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