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定作人不承擔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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