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租賃的主旨是:轉讓是將土地所有權有償讓度給他人,需辦理變更登記和付清轉讓費用;租賃是將土地使用權在約定時間內出租給承租人,需按期結算租金,但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租賃期滿后歸還出租者。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把自己的土地所有權有償讓度給別人,這需要到當地的國有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要重新核發土地使用證明,并要一次付清轉讓費用。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承租人的行為。其特點是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間內轉移,并多次按期結算租金,但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變更土地使用征手續,國家承認的土地使用單位仍然是土地出租者,租賃期滿后,土地使用權歸還出租者。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權租賃與轉讓的法律規定及實踐應用
土地使用權租賃與轉讓是土地法律領域中的重要概念。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將其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轉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而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將其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在實踐應用中,土地使用權租賃常見于商業、工業等領域,租賃期限一般較短,租賃方享有臨時使用權。而土地使用權轉讓則常見于土地開發、投資等領域,轉讓方將土地使用權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轉移給他人,轉讓方在交易完成后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權。了解土地使用權租賃與轉讓的法律規定及實踐應用對于相關方面的決策和合同簽訂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土地使用權租賃與轉讓是土地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租賃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轉租給他人,而轉讓則是將土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租賃常見于商業、工業等領域,期限較短;轉讓常見于土地開發、投資等領域,轉讓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權。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實踐應用對決策和合同簽訂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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